问题 |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来说,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有法定的、具体的用工条件,应当事先明确“用工条件”。聘用条件必须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避免乙肝歧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就业条件,为女性设定婚育条件。其次,避免一刀切,对就业条件进行概括和抽象。例如,如果你符合岗位要求,你不能只说你符合岗位要求。你应该确定什么是岗位要求,以及如何衡量你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第三,“就业条件”应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是指大多数企业和员工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求职时如实告知自己的工作相关信息,包括学历、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所谓“个性”,是指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岗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要求具备学历并取得相应证书,有的要求具备技术要求,如符合企业招聘岗位职责描述等,通过规章制度可以明确“聘用条件”的一般性。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结合,可以明确“用工条件”的个性。
2。就业指导书应提前公布或告知。简言之,就是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如何宣传?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在招聘员工时,向员工表达就业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2)在建立劳动关系前,通过发送就业信的方式向员工表达就业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4) 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工条件或者不符合用工条件的;(3)规章制度中明确了用工条件,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予以公示。例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必须有证据证明不录用就不能跟着感觉走,而且必须建立在公平、客观的基础上。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就业条件,并根据就业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就业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已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等送达劳动者,《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责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做这项工作,尽一切可能。 证据的获取和固定离不开考核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新员工应结合就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在考核过程中,有刚性指标的可以进行定量考核,没有定量指标的可以进行考核评议。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的就业情况进行评估,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保留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交付劳动者。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对员工进行考核,或者在试用期满后下达辞退决定。这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即使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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