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交付是否可以通过占有来修改 |
释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质权成立。”动产。交付就是交付占有权。一般来说,交付是指真实的交付。概念传递是现实传递的对称性,也称为虚构传递。概念交付:实际占有不改变,标的物不过关,但占有权发生了变化。概念交付包括简单交付、占有变更和指令交付。根据台湾的一般理论,不允许通过占有变更设立质押。台湾《民法典》第885条规定:“质权设定因占有权之移转而生效。质权人不得利用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有鉴于此,有学者得出结论,占有的转让不限于实际交付,即简单交付和指示交付,而不能根据占有而改变,从而维持质押的留置权效力。为保证质量保证权的留置效力,质权人不得利用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因此,动产质权不存在以占有权变更和占有权转移的方式设立的空间。否则,不具有质权设立的效力。委托人继续使用质物的收益设立质权的,相当于未经公示方式设定动产抵押权,损害财产所有权或者善意取得质权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利用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民法》第885条第2款),不得通过改变占有方式设定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出质人继续占有质押动产的,动产质押不成立。究其原因,是在占有权变更的情况下,质权的存在无法公示,影响了交易的安全性。上述观点肯定了概念交付可以成立质押,但排除了占有变更。第二,不能抵押的财产范围是什么?抵押的最终目的是处分标的物,并优先考虑其价格。因此,可转让财产原则上可以抵押,不可转让财产不得抵押。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可能是私人财产。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即不能以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二)耕地、宅基地、私有土地、私有山丘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但有两个例外: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因此,我们只能“地随房”,不能“房随地”,抵押这两种财产。抵押权实现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用途。(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其他公益性机构、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以外的财产抵押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抵押权有效。(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能抵押。(五)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的效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例如,经法律程序确认为违法或非法的建筑物。三是最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29条【质押生效时间】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押成立。 上述知识是对“占有能否用于质押交付”问题的回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质权成立。它肯定了概念交付可以设定质押,但排除了占有变更。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