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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公证是否可以变更
释义

1、 财产的公证是否可以变更(《继承法》生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财产的公证可以变更,但需要通过新的遗嘱公证来变更以前的遗嘱。遗嘱有效的,继承人按照遗嘱内容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如果几份遗嘱的内容相互矛盾,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由本人或者他人代为书写、记载或者口头记载的,不得撤销或者涂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应当以不同形式订立相互抵触的若干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为准。”第二,遗嘱办理过程。公民、法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地址等填写在《公证申请表》中:申请人的法人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公证事项和公证书的使用;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编号和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④申请时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或者其他代理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3。需要公证的文件,如合同、遗嘱、文凭等;
    

④涉及公证事项的房产证;
    

⑤涉及公证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⑥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予以受理:
    

①申请人对申请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对申请公证事项没有争议;
    

③申请公证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管辖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查人、结算日期、结算方式、公证书编号等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完成后,核定的公证费金额与预收金额不一致的,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难以缴纳公证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是否减收。《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和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文件的名称;(四)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和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五)申请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按手印。三是最新情况(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
    

立遗嘱人可以撤回或者变更遗嘱。
    

立遗嘱后,立遗嘱人违反遗嘱内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
    

立几个遗嘱。如有冲突,以最后的意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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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