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纠纷不利于儿童的判断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探视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探视权对子女不利,一般会败诉,但不利情况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权。如何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探视权。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约定与处理。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子女的一方及其家庭成员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书中,探视权往往被当事人忽视,但在离婚协议书中只是简单地写明子女应由某一方抚养,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也鲜有明确约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纠纷,这需要法院再次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探视权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在离婚协议书中,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如果探视过于频繁,会给双方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孩子们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当孩子10岁以上时,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也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由孩子独立意志转移。 以上是小编组织的相关知识律师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探视人因探视权向法院提出纠纷,如果探视人对子女不利,一般会败诉,但不利情况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什么问题,可以来找我律师网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他们会给你最准确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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