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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过多的规定
释义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规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当在支付违约金后履行债务。
    

根据本条例,违约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适当减少。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人们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对违约金的调整作出了较为详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反诉、抗辩等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文是关于刑罚调整方法的规定。违约方和守约方都可以使用这两种方法。守约方作为原当事人通知法院的,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抗辩,请求减轻处罚。违约方先行提起诉讼的,守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文不只是针对违约方请求减轻处罚的方式。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加重处罚后,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篇文章是关于提高违约金限额的。合同责任原则是弥补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守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不包括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实际损失和直接损失不是一个概念。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但有时直接损失的范围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法权衡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超过造成损失的数额”。第一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的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具体规则为:(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2)考虑到合同的履行;(3)当事人的过错;(4)合同履行的预期收益。基本原则:违约金调整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判断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的最终最高标准。如果违约金的调整违反了这两个原则,则判决结果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这篇文章的第二段是关于罚金是否过高的。这一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围,应当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应用上,我们不应该僵化、僵化。我们应该认为,如果损失超过30%,那就太高了。这一点可以从本款中的“普遍承认”一词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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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6:3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