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病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法院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民法院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因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民事案件从受理到审判、执行,都是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的。没有人民法院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就没有民事诉讼活动,就不可能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 医疗行为的性质是指医院、卫生院(室、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中心(站)、疗养院等提供的医疗行为,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开展医疗活动的急救站和其他机构(为方便书写,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下同)?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它已受到法学界、医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医疗机构更是大声疾呼自己才是真正的弱者。从任何角度来分析医疗行为的性质,根据自己的分析来界定医疗服务,都是无可厚非的,但能否反映医疗服务行为的性质是唯一的检验标准。笔者认为,医疗行为的本质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应从医疗服务的本质出发来分析双方的法律关系。首先,我们应该评估行为的性质。医疗行为是医生诊疗和护士护理的形式或载体。医生(护士)根据诊疗(护理)程序,判断病人是否健康,为病人的健康能否恢复提供服务,并根据所掌握的医学知识,如实记录病情和诊疗过程,医疗经验和医疗设备辅助诊断的义务证据。这一系列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患者如实陈述就医目的、疾病症状、病史,因诊疗需要确定治疗方案,并支付诊疗费用的行为是什么?他们都在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责任。第四,维护患者健康是合同的内容,是医疗服务的目的。通过医疗服务,形成了健康权、身体完整权和生命权的维护。第五,医疗行为是为特定的病人而做出的,行为的基础是委托人的委托。行为限制的根源不在于法律规定,而在于法律规定是对行为是否正确实施的评价体系。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医生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双重合同法的特征。由于医疗与人民健康的密切关系,国家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的义务有了书面的规范体系,对医疗机构和患者的义务也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因此,它对人们正确认识医疗服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产生了负面影响,甚至很多人没有将医疗服务行为视为合同关系,这也对公平、正确处理医疗纠纷造成了一定障碍。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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