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年交通事故诉讼费用最新标准 |
释义 |
(1) 财产案件应按索赔金额或价值按下列比例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按50元支付; 2。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2.5%的比例缴纳;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按2%的比例缴纳; 4。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1.5%; 5。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部分:1%; 6。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部分:0.9%; 7。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0.8%; 8。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0.7%; 9。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按0.6%支付;2000万元以上按0.5%支付。(2) 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应支付50元至300元。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按0.5%支付。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赔偿100元至500元。 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另行支付。 赔偿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按1%支付;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0.5%支付。 3。其他非财产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金额或者价值有争议的,支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金额或者价值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 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5) 行政案件的支付标准如下: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支付50元。(6) 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不予成立的,应当缴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费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支付标准。 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案件受理费减半。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减半。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当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减半。 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不服原判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调解书,经公证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如果有执行金额或价格,支付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款不超过1万元的,支付5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款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支付1.5%;执行金额或者价款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付1%;执行金额或者价款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支付0.5%支付;执行金额或者价款超过1000万元的,支付0.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登记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2) 申请保全的,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财产数额: 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支付30元; 1000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缴纳1%;10万元以上部分:缴纳0.5%。 但是,申请保护措施的当事人支付的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应当支付财产案件受理费的三分之一。(四)依法申请公示的:缴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支付400元。(6) 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财产案件受理费减半,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7) 海事案件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缴纳1000-10000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缴纳1000-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通知书的,应当缴纳1000-5000元; 4。申请海事请求登记的,应当缴纳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费的,应当缴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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