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
释义 |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作为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它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在既遂标准上,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采取的是既遂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于犯罪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1](P206)但笔者以为,传统的既遂构成要件说在理论上存在困境,应为目的说所代替。一、质疑传统既遂标准传统的既遂构成要件说认为,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于其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中任何一个要件的缺失都将导致犯罪的不成立。因此,犯罪构成不仅是犯罪成立的标准也是犯罪既遂的标准。但是,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并非同一概念。犯罪成立的条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不仅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还包括故意犯罪中的犯罪预备、中止和未遂。而犯罪既遂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并且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因此,并非成立犯罪的任何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条件必须严于犯罪成立的条件。既遂构成要件说混淆了犯罪成立的条件和犯罪既遂的条件,这必将导致犯罪构成理论的混乱。此质疑一。质疑二,既遂构成要件说容易误导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既遂构成要件说认为,行为具备了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为犯罪既遂。从这个角度看,过失犯罪似乎也存在既遂问题,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过失犯罪所要具备的全部要件,单纯从既遂构成要件说看,也应该是犯罪既遂。但既遂作为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我国不少刑法著作中都有过失犯罪既遂的表述,这不仅是笔误,而是既遂构成要件说的误导。质疑三,既遂构成要件说与犯罪既遂的词义不符。遂”的基本意思是顺”、如意”。从遂”的含义看,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从客观上看,是指人的行为完成,结果实现;从主观上,是指行为如愿,达到了行为人的预期目的。[2]从词义上看,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客观上实现了其主观目的。而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说在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考察的是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即是否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四个要件。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考察的是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目的并不是考察的重点,行为人遂”之目的就被排除出了犯罪既遂的考察范围。这就违背了犯罪既遂之遂”义。质疑四,既遂构成要件说破坏了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得逞”就是如愿的意思,即目的实现。犯罪既遂是行为人的目的实现,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目的,犯罪未遂则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目的没有实现。三者有机统一,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要认定犯罪的停止形态,只需考察犯罪行为人目的是否实现,若未实现,再根据是否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就可以区分犯罪既遂、未遂和中止。而既遂构成要件说以构成要件是否全部符合为既遂的标准,这样在判断既遂与否时,考察的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但在判断犯罪未遂还是中止时,考察的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从体系上看,既遂、未遂与中止标准没有统一,破坏了体系完整性。质疑五,既遂构成要件说易导致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双重评价。根据我国理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既遂是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考察其既遂、预备、未遂还是中止。考察行为是否既遂,其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成立犯罪。而在犯罪既遂中考察的还是犯罪构成要件,这势必造成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多重评价,即在犯罪是否成立时考察了犯罪构成要件,而在犯罪既遂中又考察这些要件。这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双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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