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被告与母亲程某兰、哥哥陈某文为一个家庭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本案的承包地为家庭成员三人的承包地,其他二人虽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土地应由被告继续承包经营,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本案争议的征占地补偿款发生在程某兰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其补偿款不发生继承。六原告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析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承包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户其中某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的征占地补偿款发生在程某兰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关键要理清遗产的涵义及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