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86题 |
释义 | 86、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 A.合伙企业 B.甲、乙、丙全体 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 D.丁公司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民诉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据此可知,合伙人甲、乙、丙对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可以同时起诉他们三人,也可以只起诉他们其中的任何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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