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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质押与抵押有什么不同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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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用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抵押、质押的人比较多,其实也就是拿房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从而获得相应的贷款或借款。那实践中房产质押与抵押之间有什么区别呢?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了有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房产质押与抵押有什么不同
    1、标的物不同。房产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其他动产抵押除外),而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凭证。
    2、特征不同。房产抵押是以不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质押是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
    3、管理标的物的义务人不同。房产抵押物的管理义务人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而质押权人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出质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
    4、设置权力数量不同。房产抵押在同一标的物同一时期可设置数个抵押权(重复抵押的除外);而质押的同一标的物不能在同一时期设置数个质押权,只能设置一个质押权。
    二、房地产抵押的性质
    随着中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抵押权为物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债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物上债务者。从立法上来看,对于抵押权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将抵押权放在民法典的物权法中,视抵押权为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的一种。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为例;第二,将抵押权制度规定于民法典的债权法部分。法国、前苏联为例。中国民法通则也将抵押权规定于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债权一节;第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抵押权进行规定。如中国《担保法》。
    房地产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其在性质上为物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特有之支配性、对世性、追及性及优先受偿性,从而使其在权利内容上、权利实现方式上、权利范围上、权利保护方法上区别于债权。
    (二)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
    房地产抵押权乃对于所抵押之房地产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价值权性不仅是包括房地产抵押权在内的抵押权的本质特性,也是所有物的担保的共同属性。
    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是指房地产抵押权是对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支配权,其所支配的对象不是房地产实体,而是其价值。
    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使其区别于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权,其给予权利人的利益表现在对于标的物实体的支配,通过这种支配而获得标的物的效用。房地产抵押权则是对标的物价值的支配权,权利人得通过对抵押物价值的把握而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
    房地产抵押权既不需要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需要对抵押物实体的支配,而是在于对抵押物价值的把握,能够同时满足现代经济社会对债权担保和担保物经济效用发挥的双重需要。因此可以说,相对于质权和留置权,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纯粹的价值权。
    希望可以帮助各位准确区分这两种情况。在进行房产质押的时候,需要实际转移房屋的占有,与此同时房屋所在的土地也是会被转移占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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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