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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签劳动合同公司如何补救
释义
    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一、案件的定性
    只有确定了案件是什么性质的案件,给案件定性,才能确定案件归哪类法律范畴调整。
    1、诉讼主体适格问题
    (1)、劳动者适格问题
    《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概念采取了排他性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应当首先界定劳务人员是否是适格的劳动者,是否受劳动法调整范畴。特别应注意:协保人员、已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建筑工人、雇工、学徒等身份人员的关系。
    (2)、用人单位适格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用人单位做了概念界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在劳动法中均可被称为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纳入用人单位。
    2、劳动争议范畴
    (1)属劳动争议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如下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畴。
    (2)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仲裁时效审查
    仲裁时效审查属程序性审查,如果仲裁时效已过,并能依此作为抗辩理由,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对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作了细化规定: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事实审查
    1、劳动关系是否建立
    劳动关系是否建立,是对劳动关系实体的审查。我国相关劳动法、法规及规章对劳动关系的建立的标准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审查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特别应注意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两种关系在用工主体、之间的属性关系、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有本质区别。=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
    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有规定,在此不再赘述,重点是用人单位如何解决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的;员工因严重违纪、违法规章制度等行为被企业解除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降低现有待遇而员工拒绝的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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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