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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纠纷医学鉴定程序是什么?
释义
    随着社会医疗体制的改革,这些年来,医患纠纷这样的案件经常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些医患纠纷也正处于一个上升的趋势,情况也在不断地恶化,影响着社会的秩序,而这些医患纠纷大多都会走上同样的道路,那就是法院诉讼,法院诉讼中最为重要的是关于这些医患纠纷的司法鉴定,这一环节也会产生很大的争议,那么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医疗纠纷医学鉴定程序是什么。
    一、医患纠纷的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
    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医疗纠纷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医学原理和法律适用之间能否灵活运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护的关键。所以,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应考虑聘请一位精通医疗纠纷处理的律师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诉讼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医疗鉴定流程: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二、医患纠纷使得司法鉴定程序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
    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 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从上文我么可以得知为了避免由于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造成不公平,医患纠纷的鉴定人员都是由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小组来完成鉴定的,按照明文规定的鉴定程序来对案件来进行鉴定,在某些程度上也能减轻医患之间对鉴定的矛盾与纠纷,使得案件得以流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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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