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新民法总则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高空坠物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我们能够作为自身来讲不让别人受到伤害,但是应该可以避免,那么高空坠物新民法总则是怎样规定的?根据有关的规定,工作任务而导致一些相关建筑的破坏的,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详情请看下文。 高空坠物民法总则: 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 基本上每年都会有新闻报道高空坠物致伤案件,“窗台花门坠落砸伤行人”“高空抛酒瓶烟灰缸致人死亡”等。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对于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的责任分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对于无法确定侵权人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不过这一条规则在法律制定时曾引起争议,在司法实践上往往也引发社会热议。 对于防范高空抛物致死致伤事件,除了公民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安全意识之外,物业或居委会等也要加强宣传引导,比如有的物业公司就发出了杜绝高空抛物等倡议和提示,部分内容值得借鉴: 1.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现象; 2. 家长注意言传身教,用规范的行为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3.高空抛物事关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文章已经详细介绍了民法总则的一些相关规定,其实更多的也是在强调高空坠物的危害性,如果读者想了解更多的关于高空坠物新民法总则是怎样规定的,那么就需要读者进行业余时间的思考,以及法律知识的相关学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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