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人身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二、人身伤害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方式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只规定了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录,没有像司法鉴定这面全面的记录方式。 其中,如果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这些特别的规定,充分保障了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由于司法鉴定是最早是“来源于刑侦鉴定(死亡原因、毒理、物品痕迹、现场痕迹、文检、尸解)、交通事故鉴定”的。是相关技术部门在业务范围上的“拓展”,所以,在鉴定的程序上要明显严格于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规则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这个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乃至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上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 如前所述,建国以来,我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薄弱的。“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立法机关制定了《民法通则》,确立了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保护的基本规则,这就是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以后出台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陆续规定了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和方法,但内容不够统一,发生了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一些“撞车”现象,形成了“政出多门”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急需一部统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统一对这三个权利的保护。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开始,人们对这个司法解释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够给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跨越式的进展。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问题,很多规定仍然不详细、不具体。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根本一环,还在于公布一部完整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因此,这个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统一了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保护人身权利,制裁侵害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实,这个司法解释早就在酝酿之中。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召开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时候,就考虑了要起草一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由于那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修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上,因此,没有马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但是,在“五民”会议之后,民庭对高级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研究给予大力的支持和指导,使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对于推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3年开始,起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工作正式开始,提出了草稿,反复进行修改,征求意见,逐渐形成了规模。在此期间,专家多次进行论证,最高法院民庭也多次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特别重要的是,在这个司法解释草案基本成熟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在网上和报纸上公布,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在网上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直播,各界人士提出了诸多的修改意见。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召开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出席会议,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的修改工作,广泛进行讨论,被学界誉为起草司法解释的“专家与学者的高层对话”,对修改这个司法解释提出了重要的意见,这些意见都吸收到了正式的司法解释文件当中。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仅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和规则,同时也补充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立法的一些空白。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被称为中国人的民事权利“宣言”,这一方面说明该法对人的权利的重视,同时也指出了该法具体内容还存在缺陷,还不够完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补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雇主责任等一系列侵权行为法的重要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补充了立法的不足,推动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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