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对非法拘禁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
释义 |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拘禁时间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具有虐待、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2)因恋爱、婚姻、家庭等矛盾非法拘禁他人的;(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综上,现实中不是所有的非法拘禁行为都构成了刑事犯罪,只有情节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拘禁罪;至于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更是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来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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