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违法所得的处理是怎样的 |
释义 | 治安违法所得的处理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即第十一章)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1986年的上述规定作了修改。需要指出的是,公安部的上述两个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有部分内容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在本法施行后,凡与本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不与本法抵触的,可以继续执行,其中上述两个规定之间不一致的,按照后一个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治安违法所得的处理相关内容,治安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公安机关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没收的,如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复议。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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