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 |
释义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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