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 |
释义 | 由于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特殊性,其权力的来源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均要求其必须以为社会提供优良服务为己任,对自己的违法职务行为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国家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国家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条件说,当然还要根据违法职务行为在造成损害的诸原因中的地位来确定其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大小。如果违法职务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则因果关系是比较明了的,如果损害的造成还与民事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相联系,则违法职务行为虽然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就赔偿责任而言,还须使用原因说来分析致害因素所起作用的轻重主次,从而判定责任分担。另外,受害人应先向直接侵害人请求赔偿,在受害人从直接侵害人那里得不到赔偿或者得不到完全的赔偿时,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如民事致害人利用假冒第三人的签名所伪造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和其他的合法证件在国土局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并非法取得了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由于致害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和国土局审查不严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了第三人土地使用权丧失的损害,国土局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受害人应向民事侵权人请求赔偿,当从民事侵权人那里得不到赔偿或者得不到完全赔偿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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