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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支付公司须设内部稽核员的相关法律规定
释义
    支付公司须设内部稽核员的相关规定
    [电子支付机构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草案]适用的对象有二类,一类是专营的电子支付机构,一类是兼营电子支付机构业务的电子票证发行机构,至于银行业者则回归本业内稽内控规定。
    根据子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内部稽核人条件至少需符合二类,第一类较严格,而且一定要设置一人: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金融检查经验,或是大专院校毕业、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国际内部核师考试及格并具有二年以上金融业务经验。
    第二类是曾任稽核、会计师事务所查帐员、电脑公司程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师等专业人员二年以上,并受过三个月以上电子支付机构业务及管理训练。
    另外办法中也规定,稽核人员必须要有[领队]编制,负责汇整分组稽核,具统整的角色。塬先的规定是内部稽核人员充任领队时,应有叁年以上的稽核或金融检查经验、一年以上的稽核经验及五年以上的金融业务经验。
    什么是稽核员?
    检查各个门店程序执行情况稽核员权限;稽核员受控于总公司,检查各个门店的程序执行情况,无权指挥和管理。稽核员检查内容:抽查门店各项工作,各项程序的执行稽核报告:定期检查后,稽核报告一份给总公司,一份给店长店长稽核总结:收到稽核报告后,开全店会议,总结工作中的问题并改正。
    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办事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担负一定的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五)任助理稽核员两年以上。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支付公司须设内部稽核员的相关资料。稽核员的设立加强了总公司对门店的审查与管理能力,也同样能及时发现工作中的相应问题汇报给店主,让店主能过及时纠正改良。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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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