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公司债务的承担 |
释义 | 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处理结果对债权人不具有抗辩权。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同夫妻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离婚时附带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系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方面,是夫妻的内部事务,其结果只直接作用于夫妻双方。债权人向共同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不应受共同债务人离婚法律文书的约束和限制;其次,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分割不能引起夫妻与债权人之间债的变更和终止。共同债务人(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这种债,是一种连带之债。这种债一经成立,其变更和终止应当在债权人与共同债务人双方之间进行,而不能单纯在共同债务人内部进行。共同债务人通过婚姻登记管机关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由于债权人没有、也不能作为当事人参与,因而不能引起共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变更、终止。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宁某应与张某一起连带承担清偿责任。我国公司法之所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并达到一定的注册资金,且具有法人资格,是在于它克服了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局限性,能够降低风险,可以集中众人的智力,优化管理,股东之间相互制约,存在着很强的人身信任关系,避免从事违法活动。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是由于其资产有局限性,同时在民事活动中缺乏制约机制,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此提醒有关公民和单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投资设立。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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