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如其未经法律授权,则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申请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比诉讼效率高。但申请也需要经法院的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原行政强制决定才能成为司法强制决定,法院才可以运用其司法强制执行权,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因此,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后,法院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合法,交由法院实施司法强制;经审查不合法,则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二)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例外的根据就是法律,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哪一级政府或哪一行政机关享有哪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能超越。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就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从现有立法的情况看,只有那些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强制执行事项,法律才授予行政机关。而对带有普遍性的强制执行权,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等,控制极严,法律只授权个别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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