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能否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 |
释义 | 合伙人能否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 对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是由其投入合伙企业的原始出资和部分收益形成的。合伙人将其出资投入企业,即变成企业财产,连同这种出资所得收益转变为出资的财产都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如允许他以这部分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就意味着要对这种财产进行处分,它势必要求对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并按份额予以减出,其结果必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形成负面影响,所以法律不允许合伙人直接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但由于合伙企业是一种生产经营单位,合伙人对它的投资是可以产生效益的,根据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企业经营收益要定期向合伙人进行分配,故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除财产份额外,还有收益。为此,《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就是说,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已分配或即将分配的收益可以用以偿还个人债务。当然这种收益仅限于当期收益,或是作为收益留存于企业暂未分配或已分配而该合伙人暂未领取的财产,如果该收益已转换为投资,即变成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份额,则这部分收益已转换为“出资”,同样不能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可以看到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这样的行为会严重扰乱商业市场的秩序所以是行不通的,这种时候应该咨询律师来获得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通过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