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定债权能否转让 |
释义 |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定债权能否转让 不能。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则,民法调整对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显然不是人身法律关系,是不是财富法律关系呢?财富是权益人可以占有、运用、支配、收益、处分等等的权益。债权是一个恳求权,是一个等待权,权益人无法占有和支配。因而,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债权不契合财富的法律特征;从民法的角度看,债权转让不契合民法调整的对象。 债权转让,实践上就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就债权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分歧的意义表示,即债权买卖合同。《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则,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普通包括标的等条款。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树立。同时,标的还必需是法律答应的能够依法转让的标的。比方:海洛因是物品,但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 合同标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形财富 2、无形财富 3、劳务 4、工作成果等等, 显然不包括债权,债权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就无法就债权转让构成一个买卖法律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维护。 综上,除了《合同法》等法律规则的债权能够转让外,其他债权准绳上是不能作为合同标的的,作为债权之一的法定债权天经地义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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