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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证书颁发单位的不作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释义
    但令人遗憾的是,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原告胜诉的比例与起诉行政机关积极作为的案件相比明显偏低,甚至有些诉讼尚不等进入实体审查阶段,在起诉阶段即被驳回。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主构是行政作为诉讼,单纯对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规定较少,而且,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本文仅就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条件进行探讨。
    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可以行政诉讼,但是有条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受案范围是: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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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