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需按约定支付利息有哪些问题 |
释义 | 法律咨询: 2001年4月5日,私企业主刘某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了借款30万元的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年,从2001年4月12日至2002年4月11日。同年4月7日,贷款到位,但刘某此时正在外洽谈业务,直到4月20日才接收借款。当时刘某即向该支行提出顺延借款期,未获同意。借款到期后,刘某又要求按实际借款时间计息,该支行则认为刘某逾期接收借款属违约行为,合同并不因其违约行为而变更,坚持要求刘某按约定支付利息。双方争执不下,该支行遂诉至法院。 律师回答: 刘某在外洽谈业务这一事实,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违约责任,即按合同支付利息的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201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按期交付贷款是其义务,而借款人也必须按期接收借款,这是保证借款按时落实,资金得以有效运用的条件。因此,借款人如未按约履行接收借款的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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