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工作中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在工作中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况有哪些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或者虽然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具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醉酒后工作死亡不是工伤 【案例】 ****张先生是一名电工,在上夜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的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事发后,张先生所在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可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为,张先生为醉酒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为此,张先生的家属将人保局告上法院,诉其行政行为不合法。 【判决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了被告人保局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最后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张先生确实不构成工伤。 【律师点评】 ****对于一个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即要求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也确认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正因如此,上述案件中,张先生并不能被认定为是工伤。但是,如果是业务员为了业绩喝酒致损伤,或领导明知员工有疾病还强迫其陪客户饮酒,或品酒师在工作中饮酒或醉酒后发生的伤害等,性质则有所不同,并不是只要喝酒就不是工伤。 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小编温馨提醒大家—— ****工伤申请应该在发生伤害后,由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如果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进行申请。申请后,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待遇;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法律对劳动者其实也提供了多种救济渠道,除了工伤认定,按照过错追究侵权责任也可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二、工作中流产认定工伤有前提 【案例】 ****阿红是一名陶瓷厂的员工,去年4月在医院检查时,发现已怀孕12周,可当时其还戴着节育器。检查后不久,阿红就在公司展厅样板间整理样板时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住了几天院,阿红病情稳定了许多便要求出院,谁料一周后再次流血被送往医院救治,但胎儿终究没能保住。 ****阿红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需要蹲着整理样板砖而导致流产,应属工伤,而人社局却认为阿红不属工伤认定的范围。为此,阿红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 【判决结果】 ****阿红的流产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根据其产前检查记录手册、疾病诊断证明等可知,阿红属于戴节育器怀孕,虽然其在工作的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被送医院,但入院及出院诊断均为晚期先兆流产、宫内节育器、前置胎盘状态,因此阿红流产完全是自身身体原因所致。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阿红是上班时受到事故伤害。据此,法院驳回阿红的请求。 【律师点评】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认定需符合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出现的伤害这3个条件。本案中,阿红的流产虽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两个条件,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流产是工作原因。也就是说,工作中流产是否算工伤,还要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有些流产的情形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如怀孕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流产等个人损伤的,一般可认定为工伤。但在阿红一案中,现有证据更有力地证明了流产是阿红自身原因造成的,而非工作原因。 ****小编插一句,一旦遇到上述情况,司法鉴定结论有时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如果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流产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可能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更有帮助。而且,这一工伤认定的标准不仅仅适用于女性流产,其他类型的伤害也一样,不是所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有时,因自身因素导致的伤亡一般不能得到工伤认定。 三、工作中遇到的暴力事件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 ****小李是山东省某劳务服务公司职工,派遣到某公司工作。小李与小王同住一个宿舍,2008年5月12日轮到小李打扫卫生,上午7时小李起床后,看见地上有很多烟头,小王正拿着汽车观后镜梳理头发,小李上前问小王,地上的烟头是不是小王扔的,小王承认烟头是自己扔的。小李让小王把当天的宿舍卫生打扫了,小王不同意,两人争执并打起来。小王把小李的眼睛打伤,并送眼睛受伤的小李去滨州眼科医院治疗,确诊为左眼球破裂伤。 ****2009年3月9日,小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于2009年5月24日做出工伤认定书,不认定小李的受伤是工伤。小李不服,2009年6月7日向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经重新调查,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3日又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小李受伤因打扫卫生与小王起争执后造成的,不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认定不是工伤。2010年7月1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行政判决书,认定小李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条件,驳回小李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小李的受伤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小李向市劳动局两次申请行政复议中,辩称:虽不是在执行单位派出外出巡逻、蹲守中与盗窃原油犯罪分子搏斗受到的伤害,但是在执行队上的规章制度,打扫宿舍内外环境卫生,并检查监督室内外环境卫生,也是与工作有着紧密联系,对小王随地乱扔烟头行为进行批评、监督,而受到小王的不法侵害致伤,应当认定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其中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小李的工作职责是外出巡逻。小李的受伤是在职工宿舍内,宿舍应该属于生活区域,搞好室内卫生不是其工作职责,而是他们的共同生活需要。小李受伤的场所是在宿舍内,时间是休息时间,并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在工作中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况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的内容,请关注法律咨询网官方网站,在线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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