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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担保有哪些方式(上)
释义
    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种,这四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四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本文为大家介绍了这四种担保方式的含义、担保防卫等内容,仅作参考。
    合同担保方式——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的内容
    一、可抵押的财产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一物可同时抵押多次吗?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三、土地抵押和房屋抵押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投标和挂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两条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抵押合同的禁止条款:
    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四、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三)以林木抵押的;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当事人希望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七、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抵押担保内容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与出租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三、抵押与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注意是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债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四、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五、抵押权与债权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六、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七、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八、房地产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九、拍卖划拨土地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十、追偿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合同担保方式——质押(权利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这里给大家介绍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
    一、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以票据出质
    (一)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二)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以股票出质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即征得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四、以知识产权出资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比照动产质押执行
    权利质押除适用以上规定外,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
    合同担保方式——质押(动产质押)
    作为合同的两种担保方式,质押跟抵押虽然只差一个字,不知各位能否清楚的弄明白什么是质押,什么是抵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这里小编跟大家介绍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注意必须转移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出质人、质权人,质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三、质押合同(同抵押)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中写入质押条款。
    四、质押合同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五、质押合同内容(同抵押):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六、禁止条款(同抵押)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七、质押担保的范围(同抵押)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八、质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九、返还质物(同抵押)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十、追偿(同抵押)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十一、质权与债权(同抵押)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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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