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
释义 | 一、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经营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开庭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补充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借证经营不等于无证经营 1、工商营业执照、烟草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均为发达商店,虽然烟草证上写有经营人,但不能改变权利主体为发达商店的法律性质。 2、公诉方、合议庭均认可普通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效力,在此不再重复。 3、民诉法司法解释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说明民事法律中认同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同的情形。 4、事实上,该案中,非法经营罪的基础即借证经营香烟,在审理案件中,无法彻底抛开民事法律而来进行研究。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该案罪与非罪的问题。 5、烟草零售经营权也随之转让,理由如下: (1):该店的经营权实际上包括烟草经营权,后来店的经营权与烟草的经营权已经同一; (2):烟草零售许可证本质上也是行政许可,而工商营业执照的性质也是行政许可,两者法律性质完全一样; (3):烟草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借证经营事宜;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效力属于规章,其规定的主要是行政管理事项,无论从层级上、还是从规范的性质上(管理性规范),均不能否定经营权的转让效力。 (5):行政许可法有规定,不允许转让行政许可。但是本案中烟草零售许可证并未转让给被告人。转让的仅仅是经营权。 (6):如果是烟草零售许可证上权利主体是有限公司,还是否可以转让?是否构成犯罪?其实道理是一样的,不能因为性质的不同而导致法律定性的不同。 6、被告人从订货、收货、销售的流程来看,均和有证经营一样。 7、被告人应被认定为有证经营,第一节事情应该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二、烟草公司明知被告人借证经营仍提供香烟 1、被告人借证经营时间长达三年,烟草公司完全有条件也有可能发现这种情况并且纠正。 2、证人XX证言:其从2006年10月(即被告人刚开始经营香烟时)就知道不是XX本人经营,并且每周去一次。 3、证人XX证言:XX向其反映过上述事项,而其是烟草公司在该片的稽查,实际是代表着烟草公司进行管理。 4、其实不管是否是亲戚,烟草公司都明知实际经营者不是冯荣玲本人,而是否是亲戚并不影响法律的定性。 5、订货时,烟草公司也明知不是XX本人,因为根据供述,定货大多是第一被告在操作,而XX是女性。 6、事实上,如果烟草公司适时提醒,被告人数额不会那么大,如果在第一时间内制止,也不会有今天的犯罪发生。而两被告均可以申领该零售执照,如果及时提醒,两被告完全有条件及时申领执照。 7、烟草公司明知被告人借证经营仍持续不断提供香烟,个人认为属于一种纵容。而纵容之后又进行严厉打击,显失公平。将所有的错误均让被告人进行承担。 三、该案的思考 1、像被告人这样的情况非常普遍,如该案定罪量刑,将对类似群体产生重大影响。烟草公司也可以对任意一个借证户进行打击进而追究刑事责任。这可能会对家庭甚至地区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与目前倡导的和谐社会宗旨有一定冲突。 2、烟草体制目前仍比较特殊,公司、专卖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然是市场主体,又是行政执法者,政企不分,其可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制裁、约束经营者,维护其身垄断利益,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盐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实施近二十年,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目前的情况。 3、目前改革的趋势是渐渐打破垄断的体制,实现充分的市场竟争。目前盐业体制改革已经拉开序幕。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该站在改革的趋势上,从而做出智慧的判决。 4、XX高院的规定是超过二十五万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事实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仅规定立案标准,是为了给下级法院留有空间,从而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最高法院未授权省级高院制定细则的基础上,江苏高院的规定仅供参考,不必然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建议贵院根据该案具体的情节、事实、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5、有关法院的判决相信对本案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租证经营时,司法机关未将从烟草公司正规渠道进的货计入犯罪数额,事实上那起案件被告人经营长达十年,如果像本案一样处理,后果也将特别严重。浙江嘉善法院认定儿子儿媳使用婆婆许可证为有证经营,并作出无罪判决。 6、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冲突问题,法律将有关事项明文规定为行政处罚,司法解释是否有权力将该事项升级为刑事处分?这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精神?这些都值得法律人深思。而该罪为法定犯,一切处罚的依据都应该出自于所违反的具体法律及行政法规,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才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罪与非罪,涉及人的生命、自由;刑期长短,关乎家庭幸福、安宁。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我们仍然认为被告人属于有证经营,至少第一节事实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恳请合议庭在认真研究的的基础上作出审慎、合法的判决。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范XX 二0XX年XX月XX日 二、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经营罪辩护词的写法。但是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到时候辩护词的写法也不一样,不能够所有的非法经营案件都套用这份范本。在有需要写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时,可以考虑来法律咨询网网站找律师,按照实际的情况写一份标准辩护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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