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怎样完善自诉案件的立法 |
释义 |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取消《解释》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将证据不充分排除适用《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驳回起诉的裁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应当与公诉案件的审查一样,只进行形式审查,对证据是否充分不进行实质审查,等经过开庭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或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样才能避免“先定后审”的弊端。 2、对证据不足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机关搜集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是否向法院提起自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 3、对第三类自诉案件,只要被害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在形式上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不应局限于必须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4、对共同侵害人在逃的,自诉人只起诉没有在逃人员的,人民法院应保留其对在逃人员的诉权。 5、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在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情况下,发现该案系自诉案件时,可以撤销案件但不应立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告知被害人并限令被害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法院立案审查的时间内继续对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院立案审查期限法院没有立案或法院立案后认为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如果认为正在办理的公诉案件系自诉案件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但也不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也应按照上述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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