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过失行为案例是怎样的? |
释义 | 医疗机构是为百姓服务,救死扶伤的地方。当然,只要双方达成某种协定,医疗人员就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维护患者的身心健康,但是但是尽管如此,医疗过失行为也会发生。下面法律咨询网为您带来一份医疗过失行为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过失行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张女士;被告某口腔医院 于2007年8月27日立案受理。2007年11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某口腔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女士诉称:原告因两颗大牙时常疼痛,怀疑是虫牙,2006年8月27日由母亲陪同到被告处医治。无医师资格的医生诊断为“虫蛀牙”,并称原告的牙均为“四环素牙”,需要美化和保护。因四颗门牙比较重要,决定先进行美化保护。原告母亲回家拿钱之机,原告的右下及左下中切牙、侧切牙被医生磨成米粒状。 被告医生错误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00元、换牙费用1920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12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26027元。 二、 根据有效证据,确定以下案件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本案被告的医生为原告施行的牙齿美容方法不当导致原告牙齿损害,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牙齿损害造成的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应当适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牙齿的损害程度以及综合其他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2000元为宜。 三、判决如下: 1、被告XXX口腔医院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500元; 2、被告XXX口腔医院赔偿原告张女士换牙费用19200元; 3、 被告XXX口腔医院赔偿原告女士鉴定费1200元; 4、被告XXX口腔医院赔偿原告张女士交通费27元; 5、被告XXX口腔医院赔偿原告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以上就是医疗过失行为案例的相关内容。言而总之,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医疗机构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每一位医护人员都应对自己所属的患者负责,更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贵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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