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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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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在实际情况中,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是比较复杂的,大家都会遇到的难题就是搞不清损害责任的划分问题,导致后续事项无法跟进,引入一些真实的案例会给我们一些实际性的指导,法律咨询网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一、实际案列
    (一)案件经过
    某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与刘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某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XX某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骨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4)X初字第35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刘某诉至原审法院称:刘某与某骨科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曾于2013年在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5月9日,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朝民初字第26588号判决。之后某骨科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做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08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北京某司法鉴定所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目前刘某在日常生活中无法自理,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由于在上次诉讼中刘某未就后期护理费进行主张,故另行提起诉讼。另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刘某后续治疗及营养等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刘某在上一诉讼后又产生了新的费用,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某骨科医院支付:
    1、刘某20年的护理费1982300元;
    2、法定代理人刘某某陪护刘某所产生的误工费72250元;
    3、刘某医疗费38625.47元;
    4、刘某营养费3622.14元;
    5、刘某辅助治疗用品费1040.49元;
    6、刘某住院伙食补助费6502.50元;
    7、刘某家属交通费4126.33元;
    8、刘某家属住宿费1446.70元;
    9、刘某家属的通讯费331.50元,以上共合计2103807.87元。
    (二)原审法院审理经过
    某骨科医院在原审法院辩称:对于刘某主张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有异议,也不同意一次性支付20年的护理费,我院同意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给刘某。另外,刘某主张的医疗费等其他赔偿项目应当有相应收费单据或其他单据证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起诉医疗机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京通首(2013)临床鉴字第532号《鉴定意见书》已经认定:
    1、北京某骨科医院对被鉴定人刘某手术麻醉过程中出现生命体征危象的紧急状态后,医方救治措施不利,造成缺血缺氧性脑病,使患者目前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被鉴定人刘某目前状况,符合一级残疾。
    3、目前被鉴定人刘某在日常生活活动过程中不能自理,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4、被鉴定人刘某后续治疗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刘某、某骨科医院在上次诉讼中对上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故法院对上述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三)二审结果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经鉴定结论认定,某骨科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诊疗行为与刘某目前的植物性生存状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承担主要责任,故某骨科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刘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某骨科医院的具体赔偿比例由法院依法酌定为百分之八十五。
    关于医疗费,刘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不超过法院酌定的赔偿比例,故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鉴定结论,刘某在日常生活活动过程中不能自理,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故刘某主张的护理费于法有据,法院按照五年的期限先行支持刘某的一部分护理费请求(160元×2人×365天×5年×85%=496400元),此后发生的护理费用刘某仍有权利另行主张。
    关于刘某某的误工损失,由于刘某在治疗期间已经聘用专业护工进行护理,且无医嘱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还需要其他人员的护理,故刘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营养费,刘某的主张于法有据,且有相关票据佐证,故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辅助治疗用品费,考虑到刘某的身体状况,确实存在需要看护垫、尿袋等护理用品的客观情况,故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刘某的主张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费,刘某提交的票据均非其本人就医所产生的费用,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通讯费和家属住宿费,刘某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判决:一、某骨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护理费四十九万六千四百元;二、某骨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三万八千六百二十五元四角七分;三、某骨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营养费三千六百二十二元一角四分;四、某骨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辅助治疗用品费八百元;五、某骨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六千五百零二元五角;六、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小编的介绍,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这一问题你是否已经清楚了解呢。小编为你总结至此,本案中,就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只支持了辅助医疗用品费,营养费这两项,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只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患者方面的涉及到的间接损失是不予支持的,比如交通费、通讯费等。小编要提醒的是,在课本学习中,有些知识是比较抽象的,需要借助一些真实的案例来辅助我们理解。学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一专题时,同样也需要掌握这样的方法,只停留在书本很容易把问题简单化。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青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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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3: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