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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登记部门有哪些,怎么进行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它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当然这个只是统称的解释,对于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发生的具体事情,我们需要具体去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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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6: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