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为您推荐】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的一种,是双方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签署的合同。既然属于合同范畴,那么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生效日期又是什么?法律咨询网小编就这些专业知识整理了一些资料,让我们看看下文的分析。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换言之,不动产抵押权合同本身不需要办理登记,后来的物权登记办理与否,并不能反过来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通过对《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及第23条分析可知,我国现行物权法是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此模式下,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也不认为债权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权的变动,而是将物权变动归结为一个债权合意与一个公示方法的结合。 因此,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就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抵押合同,其性质仍是债权合同。 2、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记机关完成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在此模式下,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就像《物权法》第187条所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换句话说,只有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才生效。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三、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四、《担保法》与《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 1、《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担保法》第42条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由此可见,不动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也符合一般合同规定,要双方具备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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