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男方欠的外债相关问题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4号(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男方的债务是在婚前就已经欠下的,那么所有的债务由男方自己解决。如果实在婚姻期间,双方承认的或者是知情的,应该作为共同的债务问题,有夫妻双方负责承担。即使是以个人的名义所欠的外债,但是用于家庭生活的,也应该有双方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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