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陕西省关于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的若干规定
释义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刑事抗诉权,贯彻“依法、慎重、准确、及时”的抗诉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公正及时审理刑事抗诉案件,既坚持依法纠错的原则,又注意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必须理由充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且有抗诉必要。
    第三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确有下列错误之一,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认定的事实与主要证据不一致的;
    (二)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重大矛盾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
    (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或裁定无罪的。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之一,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定性错误,导致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
    (二)量刑错误,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未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适用主刑刑种错误;应当并处附加刑而没有并处,或者不应当并处附加刑而并处;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条件,而错误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不合法的;
    (三)定案证据未经庭审出示、辩认、质证而直接予以采纳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五)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应当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而未终止审理的;
    (六)合议庭当庭宣判的案件,未经休庭评议直接宣判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