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申诉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
释义 | (一)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 根据申诉请求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被告方申诉和被害方申诉 根据提出申诉的主体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被告方申诉和被害方申。被告方的申诉可以由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其申诉请求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撤案决定。 怎样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需提供以下申诉材料: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 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制作《提请抗诉意见书》,报上 一级人民检察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抗诉的,应制作《抗诉 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席再审法院,对人民法院 再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抗诉的,应制作《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席再审法庭,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生活中,我们会了解甚至体验到的事务有很多,所以说,在此之中会触犯到法律的事件也不在少数,这样看来,刑事案件的分类绝对是有所必要的存在,在此之中,我们也应该了解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这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收集整理的问题回答,您也可以移步法律咨询网官方页面寻求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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