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与扩展论纲 |
释义 | 一、关于会见权 根据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一规定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但律师会见权在实践中却难以得到充分行使,甚至被剥夺是众所周知的。对律师会见权构成最大威胁的是侦查机关的“会见批准权”和“会见在场权”。 所谓“会见批准权”和“会见在场权”,即《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即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还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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