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诉讼案例具体是怎样的? |
释义 | 【为您推荐】温江区律师 长兴县律师 蒙阴县律师 武冈市律师 河间市律师 南湖区律师 荔城区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别人欠了我们的债务,但是他可能到期了还不打算还你,这时候你若是不知道该怎么办,那你可能就拿他毫无办法,针对这一情况的发生,小编今天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当别人欠债还要赖债时你该怎么办,具体的事例是怎样的。即为大家具体介绍代位权诉讼案例的相关内容。 一、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 民事证据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依据《合同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三、代位权诉讼既判力 关于代位诉讼判决的既判力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 1、债权人对第三债务人的诉讼,在判决后其既判力是否及于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判决既判力所及之人,是否因原告的判决胜诉或败诉而有不同?对于代位诉讼既判力问题,日本与台湾的学者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对于他们具体的观点学说,读者可自行参阅相关文献。显然,解决代位诉讼既判力问题必须在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进行利益的平衡,既不能使第三债务人陷于诉,不能使债权人、债务人遭受损害。简而言之,必须在解决代位权既判力问题时既实现诉讼经济又实现诉讼正义。 2、有鉴于此,有专家的观点是:在肯定下列两个前提之后,应认为代位诉讼之既判力不论胜诉败诉皆及于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由于调解与审判内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加之代位诉讼的独特性,因此在代位诉讼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同时被告也不能反诉,除非债务人已参加到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 3、代位诉讼在法律上应被认为是一种无因管理。参照民法对无因管理要件的规定可知: 首先,债权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其次,债权人系管理他人(即债务人)的事务。 第三,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第四,不违反本人的意思。在这一构成要件上,有学者认为,尽管实际上债务人并不希望债权人管理其权利,但由于代位权是法定的权利。 因此,即便违反被管理人的意思,代位权人的管理仍应成立无因管理。关于代位诉讼为无因管理的观点,以《合同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进一步佐证,该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倘不认为代位诉讼是无因管理,则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基础为何?如果肯定了代位诉讼是无因管理。 四、代位诉讼权案例 所谓代位诉讼权案列就是一个债务发生了而欠债人又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当然这一权利的行使,同样得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当你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欠债还想赖债的情况时,那你一定不能听之任之,法律赋予债权人以宽大的权利,即你可以向欠你债务的这个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你的权利,当然,你得知道你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是谁,这样才方便你行使权力。看到这里相信您对于代位诉讼权案列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关于代位诉讼权案例小编今天就先为您介绍到这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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