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撤销权答辩状怎么写? |
释义 | 【为您推荐】苏仙区律师 定海区律师 卢湾区律师 浮山县律师 铜鼓县律师 蓬溪县律师 南漳县律师 众所周知,债权债务是不能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一定会有债务。如果出现债权纠纷,债权人行驶撤销权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不过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么行使撤销权答辩状怎么写?且看以下文本。 答辩人: 住址: 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4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求撤销被告向答辩人出让厦门有限公司 %股权(下称“讼争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变更行为。答辩人现针对原告诉求及其举证与理由作扼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仅在合同法第74条有作规定。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因而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1、原告证据无从证明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讼争股权。上文已提及,原告举证证明以万元的价格向答辩人出让讼争股权,但是,原告证据无法体现股权转让时讼争股权的实际价值。因而也就无从证明讼争股权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2、不存在原告受到损害的情况。 答辩人了解到,对于原告据以作本案债权依据的讼争《合同》是否生效及其所指债权是否已产生等问题,正由贵院的(2012)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进行审理。债权尚未确定,则损害又从何谈起?答辩人认为,只有在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告债权,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果时,才存在原告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 3、原告证据更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 以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讼争股权对原告造成损害。 仅就答辩人是否明知 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而言,起码需要具备这要的要件: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同人物。即便两份《合同》在同一天签署,也不能表明是在同一时间,且两份《合同》所载的借款人分别为 与答辩人,并不重合,签署地点也不明确。显然,两份《合同》根本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 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 其次,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让人明知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债权人损害,既然原告未能证明 以不合理低价出让股权,况且原告债权尚在争议之中,那么,所谓“明知”的前提都不存在。 综上,恳请贵院严格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谢谢! 答辩人:(签字、捺印) 日期: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由此可见,当债权人撤销债权债务诉讼时,就是在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如果发生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那么其撤销权得申请法院撤销。当债务人撤销权收到限制,就可以提交行使撤销权答辩状,并且向相关机构反映并解决。法律咨询网的小编在此告知广大群众,有其他关于撤销权行使的问题欢迎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