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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释义
    在生活中如果别人的主张言论我们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反驳,在双务合同中也是如此,如果合同当事人的主张或未能及时履行债务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的,合同的另一当事人可行使抗辩权以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并不是单一类型的抗辩权,根据行使者的不同可分为三类。那么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综上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这三大抗辩权主要是针对给付义务人的不同而设定的抗辩权。其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者是先给付义务人,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主要是后给付义务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同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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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