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什么? |
释义 | 在民事诉讼关系中,如果我们处于被动第三方的处境时,如果另一方权利的执行或损害到自身的利益,那么我们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抗辩权来妨碍或者延缓对方权利的行使,以此来争取相应的时间来申诉。据此,我们自己必须十分清楚地了解到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哪里?只有清楚了其作用我们才可得心应手的使用。 首先,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一) 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可以使他人的请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民事权利如果从作用上划分,可区分为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四种,其中请求权的客体为被请求人的给付行为,支配权的客体为被支配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自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请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抗辩权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 (三)抗辩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比如不安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综上所述,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它对抗他人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它可以使他人的请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属性权利,其对请求权效力起到一种阻却的效用。所以,当我们在民事诉讼关系中处于较为尴尬的第三方时,可以通过主张自己的抗辩权来妨碍或者延缓因相关方权利的执行而损害到自己的权益,只能说这不失为一种缓兵之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