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3、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审查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转让方案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五、应当附送的文件 六、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 七、重新报批的适用情形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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