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浅议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审理
释义
    关于此案的审理,存在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财产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军人摄影培训中心不但要支付尚欠租金,而且还要返还租赁物冲印、放大设备给原告金源彩色冲印中心。其处理意见是:一、合同中除了第一条规定:该中心现使用的所有冲印、机械设备归乙方(即被告)所有和第九条无效外,其他都有效;二、解除原告通什市金源彩色冲印中心与被告通什市军人摄影培训中心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三、被告通什市军人摄影培训中心支付尚欠原告通什市金源彩色冲印中心租金15.85万元人民币以及利息(其中10万元保证金应折抵为租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半年期借款利率计算,时间从起诉时起至还清该欠款时止);四、被告通什市军人摄影冲印培训中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租赁物给原告通什市金源彩色冲印中心。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名为财产租赁合同,实际上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的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合同的第九条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全部保证金(壹拾万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无效,其余条款均有效。由于市场疲软,生意萧条,通什市军人摄影培训中心实际上已无法履行合同。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合情、合理的,应予维持。合同解除后,通什市军人摄影培训中心尚欠通什市金源彩色冲印中心的租金25.85万元,以10万元保证金和冲印设备变卖款11.1万元冲抵后,军人摄影培训中心实际应偿付4.75万元及利息给金源彩色冲印中心。原审法院判决通什市军人摄影培训中心偿还租金15.85万元给金源彩色冲印中心,以及将冲印设备也判归金源彩色冲印中心,纯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通什市军人摄影培训中心要求扣除查封设备期间的租金,其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具体的处理意见为:一、解除原告通什市金源彩色冲印中心与被告通什市军人摄影培训中心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二、变卖冲印、放大设备款人民币11.1万元归通什市军人摄影培训中心所有;三、通什市军人摄影培训中心应付15.85万元租金给通什市金源彩色冲印中心;四、第2项和第3项两项相互冲抵,通什市军人摄影培训中心应付4.75万元租金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199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通什市金源彩色冲印中心。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3 19:4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