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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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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以及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吸引着全球投资者的目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中国建立企业,希望在未来分到中国市场的红利。如此外资企业则需要了解在中国如何建立企业以及怎样进行破产清算。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就外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为大家详细讲解。
    

    外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1、外资企业的破产程序与中资企业的程序基本一致,比较复杂,历时一般要达一年以上才能结束破产程序。最基本的程序如下:
    (1)申请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
    (2)法院审查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中间要有会计事务所介入;
    (3)如破产成立,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即为旧破产法中所指的清算组,管理人的职责主要为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4)法院进行破产公告;
    (5)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靠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在地取得的财产。包括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在地产生的收益;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先例的其他财产权利。
    所谓的“其他财产权利”是指以上所在地列财产以外的具有金钱价值的请求权,主要包括: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非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票据权利;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股东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其他请求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人取回。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一段时间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非政党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清算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6)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并进行估价,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7)破产清算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本)与破产存在一定关系,即若其注册资本未缴完,其投资者即国外股东应将未缴的注册资本缴清。
    3、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仅为公司的管理人或高管,其本身的财产与外资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外资企业破产并不会影响到其个人的财产;但是,如果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外资企业的投资者且其未向外资企业缴清注册资本,则在外资企业破产时,其应缴清其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大致就如上文,外资企业因其特殊性在破产清算上较其他中资企业有更为严格的要求,期限也长至一年。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外国商人资产合理有序的退出中国市场,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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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