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疆巴州人民医院输错血致死案代理词 |
释义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接受受害人李*远遗属朱*玲、李*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两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今天,我怀着十分沉重的心情听取和参加了庭审调查的过程,我感到代理受害人李*远的遗属参加这样的诉讼带有明显的正义感和高尚感。这样既沉重又阳光的感受,关乎早已经离我们远去的英雄。他曾经冒着失去自己生命的危险去拯救别人,他在有生之年的后期也得到过库尔勒人民(包括巴州法院法官)的正直之心的关照。然而,在他无法预料的情况下,他最终又死于一个本不应该属于的冒险行为。这个最终的“冒险”就是他本能地到被告巴州人民医院就诊的再正常不过的行为。 希望我发表的如下代理意见,能够告慰这位已经离我们远去的英雄。并提请合议庭采纳: 一、关于医院的医疗过错 1、关于新发现的医院前期过错 今天,专家辅助人根据客观病历书面告诉我们,实际上,在患者李*远被巴州人民医院输错血之前,医院就已经违反了诊疗常规,造成李*远走向生命的危险境地。这项重要事实在以前的诉讼中甚至没有引起原告方的重视,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长期医嘱单》和《体温单》无可辩驳地证实被告自李*远入院到错误输血前的时间段,违反抗生素的使用常规,频繁更换抗生素品种达到八种之多。更换频率过快,使药物的疗效还没有充分发挥就被换掉,并客观导致耐药菌的产生,为以后尤其是输错血后的治疗造成障碍,一步步把患者推向危险的境地。被原告认为修改过的《体温单》恰恰证实被告实施的这个违规行为没有达到医院辩称的“退烧”治疗效果,没有起到治疗作用。 《临时医嘱单》证实被告在早期的治疗中存在过度医疗行为:持续大量滥用激素,违反了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起码常规和禁用症。从李*远入院到被告错误输血前,被告使用了大量的激素药物地塞米松和氢化考的松。《长期医嘱单》证实2004年4月21日、24日,以及26日以后,被告给患者使用了抗真菌药氟康唑。证实患者此时存在真菌感染。而《内科袖珍药物治疗手册》证实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起码常规包括“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真菌感染”是该类药物的禁用症。 2、关于输血错误 对此,原告方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强调,且被告始终自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违反了“三查七对”等基本常规,没有尽到作为医疗机构的最起码的谨慎和注意义务,远远与其三甲医院资质不符。被告越强调患者原发疾病严重越说明被告的该项过错严重。 3、关于新发现的医院在输错血之后的错误 根据专家辅助人的书面说明,本案庭审已经查清,被告医院在发生输入异型血的严重错误之后,还存在违反检验结果用药的明显错误。《长期医嘱单》和《鲍曼不动杆菌痰培养+药敏试验报告》证实在2004年5月13日,报告提示患者疾病对头孢哌酮·舒巴坦、哌拉西林和泰-能敏感,对其他药物不敏感,即这些药物对患者李*远是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药物,其他药物则不是。而被告恰恰在接到报告后给患者使用罗*芬等其他药物,直到4天后才开始使用泰-能,仅用3天6支,时间和用量都不够,不能发挥药效。5月20日之后又错误地降级使用先锋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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