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必须经过两次鉴定 |
释义 |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必须经过两次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必须经过两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缺乏有效审核机构。在进入司法途径前,如果当事双方对鉴定结论不能达成一致,惟一可行的解决之道就是再次鉴定了。但如果案件进入司法途径,对鉴定结论就应当按照质证程序进行审核。如果当事一方要提请再次鉴定,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首次鉴定存在程序上的或者实体上的瑕疵,否则法院不应随便委托再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四十条)。 根据以上的内容来说,也就是说,如果医患双方中由一方对于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的。但是,这需要在首次鉴定结果出来的15天以内进行申请,不仅如此,还需要携带好相关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再次鉴定申请才可以。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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