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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适用
释义
    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官是否有审查权,有人主张,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具有专断性,法官无此能力。对此,我坚决反对。首先,这种主张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对法宇航局行使审判权的限制。其次,法管可以就有关鉴定问题,请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也就是专家辅助人。有的法院已在开庭时试行设立专家席,由专家参与审判活动,对有关问题进行解答释疑。第三,法官可以依据法律、法理和法官的良知,作出实事求是的审查判断,认定事实,确定责任。第四,依据法律规定从程序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鉴定
    人是否具备鉴定能力;审查鉴定手段和操作规程;审查鉴定人同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审查鉴定人使用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即是否具有徇私、受贿、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当若干个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时,法院一般倾向于采信具有较高级别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但我认为,这种作法不符合证据的客观实际标准,在适用上也无法无据。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鉴定内容的客观性、可靠性和准确性的高低是由特定鉴定和与之有关主观条件所决定,不能以鉴定机构的级别来确定,更不能按照鉴定机构的等级来给鉴定结论在证据力划分等级,如果在认定案件上只侧重于鉴定机构在级别上的高低,而置鉴定结论内容是否准确、可靠于不顾,不仅容易造成冤案错案,而且也与诉讼证据规定相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管对鉴定结论采信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质证、辩认和必要地询问鉴定人,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人民法院审案是没有约束力,既可采信,也可不采信,依审查结果定。但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很强,处理具体案件中,若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和理由,应尊重其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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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