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和解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
释义 | 1.合法性原则行政和解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通过和解解决行政争议,并不是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协调工作。 2.自愿性原则行政和解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启动,虽然个案中法官可以根据利益衡量的原则提出和解方案,但最终要取得当事人同意,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坚决杜绝“以权压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和解,及时作出裁判。 3.有限性原则和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但并非所有行政案件均适用和解,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公权力,不得随意处分之,故在行政诉讼领域,当事人和解应仅限于行政机关能够自由处分诉讼对象的情况,并且要依法严格进行。当事人不同意或者协调后又反悔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不得审而不判,久拖不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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