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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释义
    如果我们不是从形式上去理解行政诉讼的话,那么元论英美模式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国模式的行政诉讼制度,抑或所谓的中国模式的行政诉讼制度,在社会功能及运行机制方面是相同的,即都通过一个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运用审查具体个案的方式,来控制与监督行政权的运行,并为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提供制度上的救济。行政诉讼所存在的“对峙”结构表明相对人与政府的平等“对抗”关系与司法审查权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与制约功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行政诉讼法称之为“控权法”。
    历史表明,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西方,是欧洲文化在近代的结晶。西方文化中所拥有的三项内容:人权观念、分权理论与法治观念的理想为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诞生提供了法律文化基础。
    (一)人权观念的勃兴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神权与王-权提出“天赋人权”的理论,古典自然法学家们认为人的“自然权利”是人类基于人的天性或理性而与生俱来的。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权利或基本权利的理论,最初都力图以之对抗封建专制的君权以及教会的权力。因此,自然权利、基本权利这些概念本身就包含着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以维护人民权利这一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思想正是“天赋人权”的观念将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颠倒了过来,并进而破除了“主权豁免”的传统法理,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为“民告官”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历史来看,行政诉讼制度是在重视人权的文化气围中诞生的。尽管现在“天赋人权”已被证明是虚拟的不符合历史真实的,但重视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以人的发展为实现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已逐步成为文明社会的主流观念,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逐步完善发展的一个先决思想条件。例如现代行政诉讼制度普遍采用抗辩式,正是行政诉讼制度以人权观念为基础的绝佳表现,因为抗辩制的实质在于赋予原告对拥有强大行政权并天然地有着滥用权力倾向的政府机构进行抗衡的资格
    (二)权力分离与制衡理论成为现实
    在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里,权利集中于某个或某些人手中,权力的行使不可能受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与控制,控权法没有存在的基础。而行政诉讼制度恰恰要求审查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英国的普通法院向来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并坚守“王在法下”的传统。普通法院在司法领域内始终牢固地占居主导地位。正是由于普通法院所具有的崇高权威,使得英国即使在封建时代,政府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正是普通法院的独立存在为这种约束提供了制度基础。英国较早便有的分权实践到了近代便自然地演变出现代司法审查制度了。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史颇富戏剧性。法国人以司法行政分立为由,把行政诉讼行为理解为行政内部监督行为,设立行政法院于行政系统内部以免受法院的干涉。由此创立出有别于英国的二元制裁判体制。但其后的发展历史却恰是行政法院逐步独立出来的历史。这部发展史仿佛也在昭示着我们:现代行政诉讼制度从根本上要求行政审判机构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并有能力控制和监督行政机关。(三)法治信仰的普遍化。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RULEOFlaw)的观念。即普遍地认为政府权力的运行,要受到法律的控制,权力源自于法律的授予,这是法治社会的普遍共识。行政诉讼制度以审查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广义或狭义)为主要内容,其背后隐藏着的一个命题是: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因此,只有在一个民众普遍信仰法治的社会中才有可能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再者,法治以为人性本“恶”,人治以为人性本“善”;法治社会相信官吏若无约束,必至滥用权力,人治社会则以为官吏行使权力必须自奉勤勉为合理之举。由是观之,则唯有法治社会才会从保护相对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官吏的行为设置专门机构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西方社会向有视人为有罪的宗教信念,近代启蒙思想家也曾以人性本“恶"为其立论之前提。这些理论在西方社会深入人心,使得现代行政诉讼制度在西方社会的产生与发展获得了信仰上的依据。
    上述三个文化形态方面的存在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起了最直接的作用,是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与存在所必不可少的法律文化基础。他们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汇成近代西方社会的主流文化,因此,将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看作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产物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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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10:11